(2016)黑0229执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冯殿祥、张玉喜、张宝付、周志强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殿祥,张玉喜,张宝付,周志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96号申请执行人冯殿祥,男。申请执行人张玉喜,男。申请执行人张宝付,男。申请执行人周志强,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执行人冯殿祥、张玉喜、张宝付、周志强申请执行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克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歇业停产,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一、(2015)克商初字第3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沃华马铃薯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冯殿祥、张玉喜、张宝付、周志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玉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林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