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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民终26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吴红玉、焦向东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红玉,焦向东,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民终26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红玉,女,195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准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焦向东,男,194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准赢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职员,住天津市西青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大杜庄村。代表人:韩作文,该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尚巍,天津市普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红玉、焦向东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西青区辛口镇大杜庄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1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重审。吴红玉、焦向东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朱菊玲审 判 员  王明武代理审判员  刘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