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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76号原告武某,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周、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