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82民初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武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2民初1776号原告武某,女,1990年7月5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群周、黄丽娇,河南德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198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告武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武某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以双方已协议离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某负担。审判员 任伟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