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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王晓、杨佩文挪用公款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晓,杨佩文

案由

挪用公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终342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晓,男,1957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蒙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2005年8月至案发前任镇平县正得粮油购销有限责任公司经理,住镇平县。2016年10月24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犯挪用公款罪决定刑事拘留,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拘留,10月28日被镇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佩文,曾用名杨华云,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镇平县,汉族,本科毕业,中共党员,2010年3月至2013年10月任镇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黑龙集分社主任,现住镇平县。2016年9月15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镇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晓、杨佩文犯挪用公款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作出(2016)豫1324刑初61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晓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杨佩文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王晓、杨佩文不服,以事实不清、定性不准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南阳市检察院阅卷后认为:本案事实不清,建议发回重审。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4刑初6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尹清红审 判 员  艾 立代理审判员  杨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王女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