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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174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1月5日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王某某,男,成年,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张某某,男,1964年1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张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段海鲁审 判 员  张 克人民陪审员  马俊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焦明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