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6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成现与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现,赵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18号原告:赵成现,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淑萍,女,1964年12月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赵成现与被告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成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赵成现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