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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6民初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赵成现与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现,赵淑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6民初718号原告:赵成现,男,1951年11月3日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赵淑萍,女,1964年12月生,汉族,住郑州市。原告赵成现与被告赵淑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赵成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成现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现撤诉。案件受理费1662元,由原告赵成现负担。审判员 韦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佳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