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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6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刘中莲与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中莲,成都家豪东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2执3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福鼎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被执行人:林守全,男,197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本院在执行林守全罚金一案中,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5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林守全存款35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游绍平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茜茜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官方微信官方微博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