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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鱼执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闫成远、姚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成远,姚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295号申请执行人闫成远,男,1943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被执行人姚阳,女,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闫成远与姚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董拓基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培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