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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02执2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长军与鲜长国公证债权文书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长军,鲜长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02执2283号申请执行人夏长军。被执行人鲜长国。夏长军依据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公证处(2016)眉市证字第2913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1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鲜长国公证债权文书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被执行人鲜长国偿还申请执行人夏长军借款本金120万元及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费用。执行中,我院已依法对抵押财产进行评估、拍卖,待拍卖成交后即可对价款进行分配、兑付。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依职权也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眉山市眉州公证处(2016)眉市证字第2913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证据证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骆维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何 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