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82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与唐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唐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5024号原告: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负责人:丁修德。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康,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华,张家港市港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明梅。原告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唐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港双山岛旅游度假区老圩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玉宝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马雅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