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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胜辉与姚清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辉,姚清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53号原告:高胜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清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高胜辉与被告姚清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高胜辉以被告已经返还购房定金1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胜辉负担。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