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高胜辉与姚清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胜辉,姚清明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853号原告:高胜辉,男,1963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湖南岳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清明,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乡县。原告高胜辉与被告姚清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1日,原告高胜辉以被告已经返还购房定金1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胜辉负担。审判员 李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邹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