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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2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与高元朝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高元朝土地承包经营户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2019号原告: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文兰,女,1948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刘国华,肥东县店埠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高元朝土地承包经营户。法定代表人:高元朝,男,1952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原告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与被告高元朝土地承包经营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代表人胡文兰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代表人胡文兰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其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文兰土地承包经营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 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