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8民特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覃守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覃守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28民特7号申请人:覃守超,男,1966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湖北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申请人覃守超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明群死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1986年1月31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被申请人于1990年夏离家出走。申请人四处寻找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均未能找到被申请人,至今已有26年均无被申请人音讯,现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邓明群,女,1968年11月20日出生,土家族,户籍地湖北××自治县渔峡××组,原住湖北××自治县××组,系申请人的妻子。经本县渔峡口派出所证明,结婚证上误将邓明群登记为“邓明琼”。1990年夏,邓明群离家出走,至今其下落不明已有26年。申请人申请宣告邓明群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在《三峡日报》发出寻找邓明群的公告,并将公告在五峰后河村委会张贴,法定公告期满为一年,现已届满,邓明群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覃守超与邓明群系夫妻关系,属于第一顺序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宣告邓明群死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本案中,被申请人邓明群下落不明已满四年,覃守超向本院申请宣告邓明群死亡,其请求符合宣告死亡的法定条件。本院受理覃守超的宣告死亡申请后,一年公告期满后,邓明群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邓明群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万姝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吴晓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