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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刘方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刘方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住所地:靖安县石马中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5161320259P。负责人孙雪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方建,男,汉族,靖安县人,住靖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方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靖安县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6)赣0925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方建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10513.90元及利息2669.36元(该息计算至2016年3月9日,此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还清借款时止)。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方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刘方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本院规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光华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梅国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