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2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与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261号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皓月大路5557号。被告: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经济开发区先进制造业园区丙一路北。法定代表人:张兆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与被告长春市华方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春市绿园区环境卫生设施管理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0.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谢 薇人民陪审员 郭 立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 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