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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1民初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马丙辰与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丙辰,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1民初185号原告:马丙辰,男,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邢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霍艳丽,邢台县邢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住所地:邢台市团结西大街。法定代表人:薛克学,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小彦,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丙辰诉被告邢台市环境卫生管理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马丙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5元��马丙辰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闫裕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