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6执保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集文、魏才珍、易继阳、魏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集文,魏才珍,魏伍珍,易继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保65号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被申请人:陈集文,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魏才珍,女,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门县。被申请人:魏伍珍,女,197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被申请人:易继阳,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陈集文、魏才珍、易继阳、魏伍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对被申请人陈集文、魏才珍、易继阳、魏伍珍在银行的存款。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相应的财产进行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集文、魏才珍、易继阳、魏伍珍在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冉成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向 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