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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4执终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杨成林、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成林,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4执终67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林,男,1970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被执行人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晓明。案由:劳动争议。申请执行人杨成林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16]第1269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仲裁裁决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15000元。本案受理后,本院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2017年1月16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天津市仁立天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现暂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证券开户和机动车辆信息;执行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厂房档案,现暂不能处理,被执行人现在何处经营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问话笔录、书证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津0114执67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学江审 判 员  王建忠助理审判员  潘东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高树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