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春平与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平,刘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43号原告:姜春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镇坪县。被告:刘从军,男,汉族,年龄不详,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原告姜春平与被告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姜春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定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