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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7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姜春平与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春平,刘从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7民初143号原告:姜春平,男,汉族,1979年10月25日出生,陕西省镇坪县人,个体工商户。住镇坪县。被告:刘从军,男,汉族,年龄不详,陕西省镇坪县人,农民。住镇坪县。原告姜春平与被告刘从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姜春平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春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姜春平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定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