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民辖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方林林、谢南祥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方林林,谢南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民辖终2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方林林,男,196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南祥,男,197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上诉人方林林因与被上诉人谢南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7)浙0602民初37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实是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4年4月8日谢南祥与绍兴市斯乃格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谢南祥将当期租金200万元打入方林林账户,上述厂房全部由谢南祥经营使用。但谢南祥要求方林林出具借条,方林林当日出具借条一份,第二天即2014年4月9日开具了收到房租费200万元的收据给谢南祥,但谢南祥未将借条归还给方林林,即使借条存在,也不影响本案的事实,即借款实际上是租赁费。本案案由应是租赁合同纠纷,本案应移送嵊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诉请,结合在案证据材料,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双方未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接收货币一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一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红波审 判 员 蒋丽萍代理审判员 戎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赵海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