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军与卢秀辉、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卢秀辉,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81民初995号之一原告:刘军,男,1971年1月3日生于宁夏中宁县,汉族,初中文化。被告:卢秀辉,男,1969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河北省定州市。被告: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甲29号楼北侧楼房一层106号。法定代表人:徐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振方、冯雪,北京富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刘军与被告卢秀辉、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刘军以被告已经付款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原告刘军负担(被告北京英诺格林科技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刘军)。审判员 薄鹏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程慧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