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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杰霞与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杰霞,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14执467号申请执行人陈杰霞,女,白族,1993年4月10日生,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源县人。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昆明市高新区马金铺高登路。法定代表人董懿达,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杰霞与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年1月6日作出的(2016)云01民终44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钵凯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共计人民币33079.50元。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33079.50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4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明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