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21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骋、孙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骋,孙海军,刘翠平,李整,辛集市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武保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21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骋,男,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住本村。系冀A×××××号实际车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海军,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系死者孙淼天父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翠平,女,1983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系死者孙淼天母亲。原审被告:李整,男,197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辛集市人,住本村。系冀A×××××号车司机。原审被告:辛集市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府大街111号。法定代表人:吉秀平,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西华路96号。负责人:李荣海,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武保岐,男,197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住本村。系冀D×××××号车主、司机。上诉人王骋与被上诉人孙海军、刘翠平、原审被告李整、辛集市凯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辛集支公司(以下辛集支公司)、武保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5民初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5月11日以法院邮政特快专递的方式按王骋提供的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向其发出了开庭传票,传唤其于同月18日上午10时到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参加庭审。王骋于同月15日收到传票,但其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骋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80元,减半收取1040元,由上诉人王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艳芬审判员 李运才审判员 张树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白 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