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23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邓大芳与孙君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大芳,孙君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4323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邓大芳,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张建发,男,汉族,1959年10月16日出生,系福海县维多利农资销售部总务主任,住新疆福海县。被执行人:孙君双,男,汉族,1955年6月30日出生,农民,住新疆福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邓大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君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邓大芳与被执行人孙君双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卡玛里别克审判员 张 培 玉审判员 郑 福 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董 庆 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