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6执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朱运福、刘锋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运福,刘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27号申请执行人:朱运福,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刘锋,男,1978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朱运福与刘锋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锋有车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刘锋驾驶的、现在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救援中心的电动四轮车,期限两年。扣押期间,由聊城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唐大队负责保管,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提走该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