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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执7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朱广辉,马艳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82执737-4号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明光市龙山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58723528-9。法定代表人:傅维颖,任行长。被执行人:朱广辉,男,1980年11月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被执行人:马艳艳,女,1986年6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业者,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执行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朱广辉、马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马艳艳名下的位于明光市嘉山路133号万豪国际星城4幢2单元602室的房地产,进行三次拍卖,均因无人报名、无人竞价而流拍。因申请执行人安徽明光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拒绝接受该房地产抵债,本院又依法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52.13万元对外变卖上述房地产,最终由买受人叶家麒买得,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领取。经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朱广辉、马艳艳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孙志勇审判员  任 仁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琪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