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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22执1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胡晓仓、钟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晓仓,钟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22执1598号申请执行人胡晓仓,男,汉族,住吉水县。被执行人钟勤,男,汉族,住吉水县。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立案执行胡晓仓申请执行钟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965号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20万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2690元及执行费29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8040元以及查封被执行人钟勤名下的车辆,但一直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钟勤及已查封车辆的下落,暂时不能对已查封财产进行处置。被执行人又无其它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晓仓亦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以及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作斌审判员  刘春伟审判员  黄卫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彭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