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02财保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丁保清、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丁保清,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信强樱园经贸有限公司,郭奎明,王文利,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303号申请人:丁保清。被申请人:潍坊利强樱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奎明,总经理。被申请人:潍坊信强樱园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梅,总经理。被申请人:郭奎明。被申请人:王文利。被申请人:潍坊新樱桃园商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新樱桃园商城)。法定代表人:黄明。申请人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8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陈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谭 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