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刑初1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家浩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家浩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116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家浩,男,1994年3月8日出生于广东省中山市,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7年4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12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家浩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苏家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苏家浩醉酒后驾驶粤J×××××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中山市三角镇往民众镇方向行驶,驶至中番公路民众镇高架桥顶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失控倒地,事故造成其本人受伤及车辆损坏。肇事后,苏家浩因受伤被送往人民医院救治,随后在医院被公安人员抓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鉴定,苏家浩驾驶车辆时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54.4mg/100mL。归案后,苏家浩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上述事实,被告人苏家浩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家浩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惩处。苏家浩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苏家浩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家浩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嘉亮沈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