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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执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邵甲春与许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甲春,许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57号申请执行人:邵甲春,男,195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许金华,男,196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甲春与被执行人许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许金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1321民初2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世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