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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执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小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小毛,何国栋,何德元,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市西湖区合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永叔路10号,组织机构代码:69096204-6。法定代表人:吴迪,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小毛,男,1964年4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何国栋,男,1973年1月4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何德元,男,1947年8月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被执行人: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若士佳苑,组织机构代码:70578953-1。法定代表人:何德元,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13)西民初字第17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小毛、何国栋、何德元、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小毛、何国栋、何德元、抚州市西大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273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魏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