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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0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华英与代晓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英,代晓红,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1107号原告:张华英,女,1961年4月27日出生,侗族,贵州省铜仁市人,无业,住铜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素琼,贵州锦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代晓红,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铜仁市人,务工人员,住铜仁市。第三人: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铜仁市西外环书香名苑*栋*号门面。法定代表人:裴国勇,系该公司总经理。第三人:余军,男,1972年5月28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教师,住贵州省印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饶井泉,贵州新大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张华英与被告代晓红、第��人铜仁市恋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余军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张华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华英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张华英负担。审 判 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张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