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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民初7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与郑杉和、叶珊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郑杉和,叶珊娜,封日晴,卢漪,厦门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065号原告: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69299304K。法定代表人:戴良武,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劲松、张仕清,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杉和,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叶珊娜,女,198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封日晴,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卢漪,女,1987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厦门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思明南路4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5949565439。法定代表人:郑彩银,总经理。原告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郑杉和、封日晴、叶珊娜、卢漪、厦门和驿家酒店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厦门希尔福酒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林晞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郑立坤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