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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民辖终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与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民辖终1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经营场所:浙江省余姚市梁弄镇牌宪新村。 投资人:黄海峰,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二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苏风,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露萍,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303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上诉称:在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阿某网站,而阿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住址在杭州市滨江区,所以侵权行为地应为杭州市,故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为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请由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承担制造、销售及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民事侵权责任并提供了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存在上述侵权行为的相应证据,而阿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因此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宁波市,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余姚市星源灯具金属软管厂就本案管辖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徐燕如 审判员  周 平 审判员  王亦非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