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执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朱国兰申请执行陈历、沈蔺平、古蔺永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国兰,陈历,沈蔺平,古蔺永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5执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国兰,女,1947年4月27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陈历,男,1975年10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沈蔺平,女,1977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被执行人:古蔺永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古蔺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557073468XU。法定代表人:陈历,经理。朱国兰申请执行陈历、沈蔺平、古蔺永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古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的(2016)川0525民初2191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朱国兰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8544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9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已裁定查封(轮候)被执行人陈历、沈蔺平名下位于泸州市江阳区龙透关路、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侧的房屋各一套,上述房产已在被执行人的其他债权中予以抵押,属轮候查封故不宜处置。除上述已查封的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由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国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支付案款3万元,申请执行人朱国兰同意不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历、沈蔺平、古蔺永同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暂无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朱国兰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 鹏审判员 王开亮审判员 朱红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 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