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郭秀针与王三云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秀针,王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郭秀针,女,1950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被执行人:王三云,女,196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郭秀针与被执行人王三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三云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6)皖1321民初2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世 强审 判 员 王 伟人民陪审员 ��李天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 健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