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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6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向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向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3126执1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住所地古丈县古阳镇南门桥。法定代表人吴元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向德平,男,1974年4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古丈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古丈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向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向德平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6民初42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再次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向雪原审判员  王锡专审判员  张 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晓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