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刘小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刘小龙,陈旭平,韩吉阳,周风蓬,刘玉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40-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28号。代表人徐伟,行长。被执行人:刘小龙(又名刘玉国),男,1978年5月26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陈旭平,女,1977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刘玉国之妻。被执行人:韩吉阳,男,1968年8月27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周风蓬,男,197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刘玉震,男,1981年7月9日生,汉族,住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6)鲁1502民初61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郊区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韩吉阳、周风蓬的银行存款,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互联网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进行了查询,除了韩吉阳、周风蓬名下有机动车辆但不具有处理价值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刘小龙、陈旭平、韩吉阳、周风蓬、刘玉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经执行,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96021.58元及利息,已执行70989.08元,尚欠债权为25032.50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敬斌审判员 杜庆堂审判员 杜凤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小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