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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4执68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树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贺树民,郝金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4执68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河间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地址:河间市曙光路。法定代表人马XX,局长。被执行人贺树民,男,1977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黎民居乡田留念村。被执行人郝金艳,女,1978年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黎民居乡田留念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计育征字(2016)A5-258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7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缴纳社会抚养费,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贺树民存款309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任建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葛 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