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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3民初2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文登市义乌元峰木业经营部与李继荣、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义乌元峰木业经营部,李继荣,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3民初2274号原告:文登市义乌元峰木业经营部。住所地威海市文登义乌批发市场西北角场地。负责人:沈清秀。被告:李继荣。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威海高区世昌大道***号。负责人:张树友。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桓台县唐山镇驻地。法定代表人:于亦章。原告文登市义乌元峰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李继荣、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文登市义乌元峰木业经营部诉称,被告李继荣系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项目部经理,与原告签订了木材订购合同,购买木材用于威海宝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楼体建设工程,后经核对出具了对账单,支付部分款项后,尚拖欠58190元。因被告李继荣系在履行职务中所发生职务行为,其法律后果应由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承担,该威海分公司无独立法人资格,应由设立的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现起诉要求三被告支付。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所诉为追偿欠款纠纷,依法应遵循“原告就被告”民事诉讼管辖原则,不应在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异议人住所地在淄博市桓台县唐山镇,请求将案件移送至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法律又规定,在不违级别管辖和反专属管辖规定情况下,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起诉提交“木材购销合同”第六条规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纠纷,可协商解决,如双方无法协商,由文登法院仲裁。该约定为有效协议管辖。原告注册经营地在文登,原告向我院提起民事诉讼,我院依法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以自己住所地在山东省桓台县,要求移送桓台县人民法院审理的管辖异议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山东万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姜洪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于翔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