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2民初14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满义与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满义,越泽集团有限公司,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14299号原告:董满义,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儒,北京振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法定代表人:周裕叶,经理。被告: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法定代表人:彭为军,经理。原告董满义诉被告越泽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北京鑫诚东方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董满义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满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苏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单泽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