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1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杜继海与韩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继海,韩国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1306号原告:杜继海,现住榆树市。被告:韩国志,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杜继海与被告韩国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云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周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