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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0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袁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袁益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法定代表人孙雅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袁益忠,男,1955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益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2民初第66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袁益忠向申请执行人宜昌市恒基物业有限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3047.32元,并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益忠的银行存款3122.3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被执行人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463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审判长  马晓曦审判员  余 晓审判员  章富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李小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