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3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03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531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康居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中央西谷大厦2301、2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29784P。法定代表人沈秀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尹志华,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DG1DD72。法定代表人范国栋。本院在审理上列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称因其与被申请人已经达成和解,财产保全已无必要,故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54037.90元财产的查封。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展控股(深圳)有限公司名下价值3454037.90元财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敏 通人民陪审员 彭 风人民陪审员 杨 江 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程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