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张顺芳与小龟在线(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芳,小龟在线(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卫之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392号原告:张顺芳,女,1952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珺,上海汇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小龟在线(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孙连馨。被告: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郭在。被告:卫之江,男,1984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原告张顺芳与被告小龟在线(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西控财富(上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卫之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未能按期预交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顺芳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瑞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明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