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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5执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李从伟与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王进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从伟,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王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5执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从伟,男,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王进,男,汉族,四川省大竹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从伟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阿尔文建设有限公司、王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王进在四川省大竹县的房屋,现因执行人与申请人双方达成了和解且已按和解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进在四川省大竹县的房屋的查封。本裁立即执行。审判长  郑渠浪审判员  段 平审判员  熊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金 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