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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2民初115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与易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易宗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2民初11573号之一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博美布料辅料商贸中心1A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68457728X。法定代表人:张鸿清。委托代理人:张斌科,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刘艳,女,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易宗全,男,汉族,1981年12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鹤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易宗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收取一半,即25元,由原告东莞市旺佳服装辅料有限公司负担,另一半2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钟 声人民陪审员  房嘉敏人民陪审员  梁筱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曾文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