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7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与徐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徐建晖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7012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66号。负责人李红杰,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正纲、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晖,男,汉族,1985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关于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金水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徐建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自愿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3676元,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838元。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辉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人民陪审员 赵秀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班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