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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11民初10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与彭岚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彭岚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11民初105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晓燕,女,汉族,1986年12月25日出生,系该公司客服理赔部综合组诉讼岗。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彭岚,女,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诉被告彭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岚的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株洲中心支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岚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尹利容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刘珊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