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81执2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李英哲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李英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762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太阳乡那屯。法定代表人:戚志文,系董事长。被执行人:李英哲,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申请执行人大连龙城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英哲合同纠纷一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